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只要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可。
第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属于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②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③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⑤签订保密协议;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⑦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上面的解释,通俗讲,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密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在秘密受到侵犯时,工商部门、法院等会认定其属于商业秘密,并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企业恰恰是由于没有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本应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