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正确”依据于各种不同的标准。我在此仅举几例。我们的性情将处于一种形而上的迷乱之中,如果性情非常爱一种对象,而这对象从属于那些以某种方式和在某种程度上为价值相对的对象,换言之,人们将本来只应当指向绝对价值之对象的爱,指向了相对价值的对象,在此情形中,人使其精神的位格核心,与这个相对价值的对象在价值上认同,以至于他与这个相对价值的对象基本上处于信仰关系和崇拜关系之中,并将它错误地神化或确切地说偶像化了。另一个例子是,在价值相对性的某一特定层级上(它已经被正确地感受和判断),一种较高价值的对象,也可能被置于另一种较低价值的对象之后。虽然一种对象可能被以正确的爱的方式所爱,但是,精神的慧眼不一定或不一定完全认清其爱的价值从零值到最高值的分量。于是,爱就没有切中对象——这些切中层级(Ad?quationsstufen)可以依盲目的爱,到完全切中的爱或明察秋毫的爱而层层递升。
然而,恨或情感的价值否定(因此也是此在否定),这种与爱对立的行为,仅仅是以某种方式错误地或迷乱地爱的结果,这个结论始终成立:无论恨的动机或诉求恨的无价值行为多么复杂多样,一种规律性却贯穿一切仇恨。这规律即为:任何恨的行为皆以一种爱的行为为基础,没有后者前者就失去了意义。我们也可以说:由于爱与恨毕竟共同占有对作为价值载体的对象强烈感兴趣之要素,故与无差异区[5]相反,任何感兴趣(只要不存在属于对感兴趣的某种错误的层级划分的特殊的反对理由)都原本是肯定的感兴趣或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