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术语的优点是它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可以把正义原则作为将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正义观可以以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正义论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而且,正义的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它们适用于在若干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契约”一词暗示着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多数性,暗示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开性。这样,如果这些原则是一个契约的结果,公民们就具有对这些决定其他原则的最初原则的知识。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开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最后,契约论还有一种悠久的传统。以这一思考方式来表现人际关系有助于明确观念且符合自然的虔诚(natural piety)。这样就有了好几个使用“契约”一词的优点。只要抱以必要的小心,它是不会被误解的。
最后我们说: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契约论。很明显,契约的观念能扩大到多少是完整的一个伦理学体系的选择,即扩大到包括所有德性原则而不仅包括正义原则的体系的选择。既然我将主要只考虑正义原则以及和它们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我就不想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来讨论德性。显然,如果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探讨进行得合理而成功,下一步就是研究“作为公平的正义”一词所暗示的较普遍的观点。但即使这一更宽广的理论也不能包括所有的道德关系,因为它看来只包括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而不考虑我们在对待动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方面的行为方式。我不想辩论契约的概念是否提供了一种接近这些肯定是头等重要的问题的途径,而是认为必须把这些问题放到一边。我们必须承认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它示意的一般类型的观点的有限范围。我们不可能提前决定,一旦别的问题被理解了,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结论需如何做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