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优秀达到标准是怎样与美好生活的伦理目的产生关系的呢?关系的方式是双重的。一方面,在将实行者判断为好之前,优秀标准使实践的内在之善的观念获得意义。内在之善构成了内在于行为的目的,就像利益和满足的观念在现象学上那样,它们与快乐的观念是不同的。在麦金太尔那里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一内在之善的观念,为自尊的反身性提供了首要证据,因为,正是在对自身行为的尊重中,我们才作为行为者而尊重自己。另一方面,内在之善的概念必须有所保留,使随后重拾道德的规范性概念成为可能,这样,命令范畴的空洞形式才能获得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内在之善对于我们的研究来说有着某种双重性的策略作用。
与这一实践的内在之善的观念相当的,是局部行为在更宽广的生活计划中的整合作用。我们曾看到,叙事理论是如何将不同的行为较高程度地整合进某些全面性的计划中,从而将专业生活、家庭生活、休闲生活与社会政治生活融为一体的。此外,这一观念让我们再回到《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碰到过的难题之一,即,目的—手段关系的有效性问题。依据该模式,医生已经是医生,他不再问自己是不是愿意继续当医生这样的问题;他的选择只属于手段问题:护理或是做手术,催泻或是切除。然而,在选择担当医生职责上情况又是如何的呢?在此,目的—手段的模式无法再回答这个问题。这时,他就得利用我们在上面曾指出过的,超越了目的—手段模式的理智(明辨)了,他得利用明辨来对涉及他整体的“美好生活”的理念作一清理。作为生活计划的行为之塑形建立在一种往复性的运动内,这种运动涉及了对未来目的所进行的当前清理,以及对所制订的生活计划在实践上进行的优缺点的衡量。伽达默也是在这种意义上理解亚里士多德的理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