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遵命。”说完,转身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将信打印寄出。(照办法)
(2)如果将信寄走,对公司和经理本人都非常不利。秘书想到自己是经理的助手,有责任提醒经理,为了公司的利益,哪怕是得罪了经理也值得。于是对经理这样说:“经理,这封信不能发,把它撕了算了。”(建议法)
(3)秘书不仅没有照办,反而前进一步,向经理提出忠告:“经理,请您冷静一点,回一封这样的信,后果会怎样呢?在这件事情上,难道我们自己就没有值得反思之处吗?”(批评法)
(4)当天快下班时,秘书将打印出来的信递给已经心平气和的经理说,经理,可以把信寄走吗?(缓冲法)
乔治·古纳教授选择了第四种行为,即缓冲法。他认为,第一种行为(照办法)对于经理的命令忠实坚持地执行,作为秘书确实需要这种品质,但是仅仅“忠实坚决”照办,仍然可能失职。第二种行为(建议法)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对于秘书来说,这种富于自我牺牲精神也是难能可贵的。但是,这种行为又超越了秘书应有的权限。第三种行为(批评法)是秘书干预经理的最后决定,也是一种越权行为。乔治认为,第二种和第二种行为虽不足道,但毕竟还有商量的余地,而第三种行为是最不可取的,采用第四种行为,是在秘书的职责范围内巧妙地对领导决策施加影响,既无越权之嫌,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而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