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评判不指向过去,而是指向未来。企业活动没有负债,但在其开展的过程中,仅呈现成本与收益。对经济平衡的判断是在生产动态的发展中、在其产生的成本与收益中完成的。相对于恢复企业活动的经济平衡而言,企业主的无清偿能力本身是一个外部数据。该评判并不考虑时间,也不考虑企业主之前的负债将得以满足的限度。第27条并不要求审核企业财政恢复平衡的可能性,而只是核查是否存在“恢复企业活动的经济平衡的具体前景”。解读者应当分析的是,那些与(未来)普通的生产动态发展相关的债务:生产的普通成本,其限度不应超过收益。
8.
在审核经济平衡的可恢复性之后,陷入危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再定位可以经由两种途径来实现:(1)企业整体的转让,或者(2)企业经济与财政的重整。
企业运营的发展只是临时交由特别管理人,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采纳转让计划,以一年为期(只能延长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采纳重整计划,以两年为期。至该期限截止时,在前一情形下,企业整体转让可能尚未发生;或者在后一情形下,企业主未能依规定恢复满足其债务的能力,此时法院规定由特别管理程序转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