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认为,把其他人的经验归结到一个人自己的经验无论如何意味着否定其他人的实在性。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用他至少在原则上所能观察到的东西去给其他人的经验下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把一切其他人看作那么多的机器人一样。相反地,有意识的人与无意识的机器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可知觉的行为的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当我断定一个对象看起来是一个有意识的东西,其实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东西,而仅是一个傀儡或机器时,所能提出的惟一根据是它不能满足一种足以决定它具有意识或没有意识的经验检验。如果我知道一个对象完全像一个有意识的东西按照定义所必须行动的那样行动,那么,我就知道这个对象是真正有意识的。并且,这是一个分析命题。因为当我断定一个对象是有意识的,我仅是断定这个对象对任何可以设想的检验都会有所反映,显示出它是有意识的那种经验表示。我不是在作关于我甚至在原则上也不能观察到的事件出现的形而上学设定。
此外,一个人的感觉经验是为他自身所私有,因为每一个感觉经验都包括一个属于他的身体而不属于其他人的有机感觉内容,这个事实,似乎完全与他具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他人存在相符合。因为,如果他准备避免形而上学,他就必须用某些感觉内容的实在出现和假设出现来给其他人的存在下定义。那么,必要的一些感觉内容在他的感觉过程中出现,就给予他一个充足的理由相信除他自身以外还有其他的有意识的东西存在。因此,我们看到,“我们关于其他人的知识”的哲学问题,就不是用论证去肯定完全不能观察到的东西的存在的不能解决的和确实虚构的问题,而只是指出经验地证实某一类型的假设的方式问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