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有实行整顿会务、保全公益、兴利统商之权力。
会长每日必到事务所勘定时间,以明责任。
常会临时会、特别大会均关紧要,凡被选举办事职员,务必到场,不得推诿。倘有要事,须先通知会长。
如有个人破坏本会爱国宗旨,以及损害商家利权者,会长必须出为说理公罚。
六、经费
经费应由商人担承,各尽其力,本会严出□□□据(预算两个月,每人自十六岁以上承认每月以半元起,迄十元止)。
七、办法
通电各省民国军政府,各埠华侨一体照行。
通电未独立各省,请速联合一体组织。
通电北京内阁总理速立民国。
通电及发函联合横滨、长崎诸埠,以广声气。横滨、长崎已有函电到来,一体联合矣。此外,如大阪、函馆各埠,俟再应往联合定夺。
本会宗旨宜昭登载中华各报,以广联合。
每月末星期开大会一次,报告各要事期限。
本会俟新政府成立,应由会长报告解散电稿。
独立省
军政府:请求联合统一,组织新政府,保全商务,盼复。日本〔华〕侨全体公叩。
计发:广州、云南、济南、福州、太原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