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我们可以把精神损害分为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两种。精神痛苦主要是一个人因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导致其出现精神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恐惧、忧郁、不安等不良情绪。这种精神痛苦的原因既可能是身体健康、生命等受到伤害所致,也可能是心理健康遭受侵害所致。精神利益损失的范围更具象,理解起来也更容易,比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等。
但是,也应当看到并非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比如因为自然灾害、失恋或离异、偶像结婚或者自杀而痛苦不已,或者因为目睹血淋淋的凶杀或交通事故现场而感到精神痛苦,再比如在餐厅用餐服务员态度不好或者饭菜不合胃口等而气愤不已,这些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范围,如果用法言法语来表示就是指这些精神伤害不具有“可赔偿性”。此外,公司由于是拟制的人格,不可能像人一样拥有精神和意识,因此没有精神损害可言,也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就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