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面的这些规定提醒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处理好代理关系:如果是被代理人,一定要委托内容明确,一旦发现代理人有违法行为要及时阻止;如果自己是代理人,一定要尽心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委托事宜,不能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在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如果是第三人,应当及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防止自己被人欺骗而签订虚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