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因为欠钱不还的问题,导致很少有亲戚朋友愿意借钱给他,但他最近却急需一笔钱,无奈之下只好把未成年的孩子找了过来,跟他一起成为借款人并签订借条,让朋友放下防备,肯借钱给他让他渡过难关。 果然,效果立竿见影,朋友最终答应了借钱,最开始老李还能按时还钱,可是渐渐就还不上了,老李又玩起了失踪的老套路,朋友气愤又无奈,最终只能将小李和老李一起搞到了法院,要求小李替父换钱。 那么,父亲拉着未成年的孩子签借条,孩子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吗? 在本案中,虽然小李作为未成年人是在老李的授意、追认下签订的借条,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小李属于债务加入,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该行为明显与其不相适应,不能以此作为替父还款的依据。 另外,老李的行为让小李承担了巨大的还款风险,其行为未能很好的保障小李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小李的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无论何时,未成年人都不应该成为成年人,尤其还是监护人达到目的的手段,身为监护人理应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否则只能沦为不称职的监护人,这样的行为也终将不会被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