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思、蔡荣凤诉称,二原告因诉讼需要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按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两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房产信息,该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均告知不能以人查房,且缺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法规授权取得对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无论是“以房查人”还是“以人查房”,都属于其法定职责,且法律并未予以区分,相关行政机构都应当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原告的查询请求,侵害了原告的调查取证权。因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即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故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应为本案的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请査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