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
审判组当庭问询……
荀仙杀兴人离火乃是符合大晋《原本》之精神的行为,故由皇上,世家,百姓给予其赦免,换之监禁五年。
或者送其参与由其引发的战争,不胜不回。
裁判人:谢隆吟
裁判日期:大晋天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看了这一份判决之后,众人再次点头,至少肯定了其中的判决理由,人家也没有乱裁判。
又议论起来,“你们说,这审判的五位大裁判长是何意呀?怎么会出现这么个结果。”
“两位说,要判死刑,这又来一位,说不能判死刑。”
“这么多年从没见过这种事情呢,真是活久见。”
“谁说不是呢?”
而之前那些以朴素的价值观认为荀仙的行为,乃是义举,不应该处以死刑的人,看了这份审判,一时狂点其头,显然更为赞同这一份判决。
这些人大多是底层修士和普通百姓。